设计变更程序
一、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。
二、重大设计变更文件,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。报水利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,应附原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单位的意见。
三、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,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,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。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,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。
四、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:
(一)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,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,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,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,并附相关的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。
(二)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,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,经项目法人、勘察设计单位、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,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,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。
(一)工程任务和规模
(1)水库总库容、防洪库容、死库容、调节库容的变化;
(2)正常蓄水位、汛期限制水位、防洪高水位、死水位、设计洪水位、校核洪水位,以及分洪水位、挡潮水位等特征水位的变化;
(3)供水、灌溉及排水工程的范围、面积、工程布局发生重大变化;干渠(管)及以上工程设计流量、设计供(引、排)水量发生重大变化;
(4)大中型电站或泵站的装机容量发生重大变化;
(5)河道治理、堤防及蓄滞洪区工程中河道及堤防治理范围、治导线形态和宽度、整治流量,蓄滞洪区及安全区面积、容量、数量,分洪工程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。
(二)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
(三)工程布置及建筑物
(1)挡水、泄水、引(供)水、过坝等主要建筑物位置、轴线、工程布置、主要结构型式的变化;
(2)主要挡水建筑物高度、防渗型式、筑坝材料和分区设计、结构设计的重大变化;
(3)主要泄水建筑物设计、消能防冲设计的重大变化;
(4)引水建筑物进水口结构设计的重大变化;
(5)主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、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。
(1)主要建筑物位置、轴线的重大变化;
(2)厂区布置、主要建筑物组成的重大变化;
(3)电(泵)站主要建筑物型式、基础处理方案的重大变化;
(4)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。
(1)水源、取水方式及输水方式的重大变化;
(2)干渠(线)及以上工程线路、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,以及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、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;
(3)干渠(线)及以上工程有压输水管道管材、设计压力及调压设施的重大变化。
(1)堤线及建筑物布置、堤顶高程的重大变化;
(2)堤防防渗型式、筑堤材料、结构设计、护岸和护坡型式的重大变化;
(3)对堤防安全有影响的交叉建筑物设计方案的重大变化;
(4)防洪以及安全建设工程型式、分洪工程型式的重大变化。
(四)机电及金属结构
(1)水电站水轮机型式、布置型式、台数的变化;
(2)大中型泵站水泵型式、布置型式、台数的变化;
(3)压力输水系统调流调压设备型式、数量的重大变化。
(1)出线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接入点、主接线型式、进出线回路数以及高压配电装置型式变化;
(2)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泵站供电电压、主接线型式、进出线回路数、高压配电装置型式变化;
(3)大型泵站高压主电动机型式、起动方式的变化。
(1)具有防洪、泄水功能的闸门工作性质、闸门门型、布置方案、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;
(2)电站、泵站等工程应急闸门工作性质、闸门门型、布置方案、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;
(3)导流封堵闸门的门型、结构、布置方案的重大变化。
(五)施工组织设计
一般设计变更,包括并不限于: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的布置、结构型式、基础处理方案及施工方案变化;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变化;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支渠(线)及以下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、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,次要建筑物的布置、结构型式和施工组织设计变化;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变化;附属建设内容变化等。